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结合引智工作实际,请按照以下总体要求和具体规定,组织申报2009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一、 总体要求
出国(境)培训工作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及创新型社会的要求,围绕“十一五”规划纲要进行。
(一)按照《引进国外智力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分类指导意见》、季允石同志在全国外国专家局长会议上题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奋力开创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新局面》的讲话精神和“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更有成效”方针,全面贯彻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归口管理、规范程序的指导原则,制定2009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二)各省(区市)和有关部(委局)要建立健全出国(境)培训项目库、成果库和专家评审制度,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经费预审以及培训人员选拔、外语培训、境外培训机构联系等前期工作,确保培训项目质量。
(三)对省(区市)的支持,重点放在新农村建设(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节水、新品种繁育、农产品深加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以及承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区域协调发展项目;对部(委局)、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重点放在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关键作用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体制改革、法制建设、行业关键技术、节能减排技术、环保技术、新能源开发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立等项目。
(四)进一步优化出国(境)培训结构。继续加大支持中长期培训项目的力度。其中,中部和西部省(区市)申报的2009年中长期培训项目数或人数应达到当年项目总数或人员总数的40%以上;东部省(区市)申报的中长期培训项目数或人数应达到当年项目总数或人员总数的50%以上。有关部(委局)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积极增加中长期出国(境)培训项目。
加大对“三支队伍”出国(境)培训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党政干部的决策水平、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大支持创新型专业技术类项目的力度。
大力支持派往独联体国家培训项目。充分利用独联体国家的科技资源,促进双方人才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发展。进一步支持推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及其他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独联体及软件与集成电路专项项目的支持重点请参照外专发[2003]110号文件。
(五)继续支持西部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派出培训工作,着重支持西部特色农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人才培养方面的培训项目;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技术改造、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等重点项目;鼓励东部和中部地区发挥自身优势,自筹资金组织急需的培训项目,但应严格控制规模。
(六)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培训,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各部门培训,由主管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申报,地方部门不再申报。
(七)优先支持近年来出国(境)培训成果突出的部门和地区。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各省区市和有关部委局近两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执行率、培训成果收集与推广、培训经费核销和培训工作管理情况,视当年财力,择优审批和审核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对总结报送不全和未报送成果的部门和地区将不下达项目计划。
(八)出国(境)培训要博采众长,不要集中于少数国家和地区。派往欧洲申根签证国家的审批类和审核类培训项目及人数要适当控制,不超过总申报人数的三分之一。
(九)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申报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经费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预算管理,推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申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项目,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组团;严禁照顾关系,借机搭车,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二、计划申报
各省(区市)和有关部(委局)要认真总结今年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经验,检查审批、审核类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效果。在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2009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时必须报送2008年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总结、重点项目培训成果以及2008年已执行完毕的审批类培训项目培训总结。各省区市要至少报送2项成果,各部委局至少报送1项成果。项目成果和总结请使用在线申报系统报送。具体操作请参见《出国培训成果/总结在线申报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一)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