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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国专家在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8-10-07 10:49:24 来源:江西省外国专家局

江   西  省  人  事  厅

江 西 省 外 国 专 家 局

赣外专发﹝2008﹞35号

关于印发《外国专家在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外国专家在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外国专家在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外国专家范围

1.4 适用范围

1.5 重点防范范围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职责

2.2.1 省领导小组职责

2.2.2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2.3 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 突发事件报告

3.1 报告责任人及报告程序

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预案启动

4.3 事件处置措施

4.3.1 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的处置

4.3.2 外国专家遭遇人身意外的处置

4.3.3 外国专家涉及治安事件的处置

4.3.4 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

4.4 信息通报与后期处置

5 预防与保障措施

5.1 落实责任,健全制度

5.2 强化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5.3 保证渠道畅通,快速反应

6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8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在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在赣工作外国专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江西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 外国专家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是指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的规定获得《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或经省、市外国专家局批准执行引智计划来赣工作的外国专家,以及在省、市外国专家局登记备案的短期来赣工作的外国专家。

不在上述规定之列的外国人(外籍人士)原则上不列入本预案所指外国专家范围。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各级有关部门对外国专家在赣工作期间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港澳台专家发生突发事件时,参照适用本预案。

1.5 重点防范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在赣工作突发事件是指:与在赣工作外国专家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1)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外国专家人身伤亡事件以及外国专家自杀身亡事件等。

(2)医疗卫生事件:指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国专家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经济安全事件:指重大商业技术秘密泄漏、知识产权纠纷等事件。

(4)因利益纠纷等引发的外国专家群体性事件。

(5)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即最大程度地保障外国专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单位首责原则,即由聘请外国专家单位承担首要责任和主要义务。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即由聘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当地依法具有行政处理职能的主管部门处理为主。

(4)逐级报告原则,即凡遇发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必须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层次,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告。

(5)外事归口和协作指导原则,即由省外国专家局与省政府外事侨务办、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协作指导。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外国专家在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领导小组由省人事厅分管副厅长、省外国专家局局长任组长,省外国专家局分管副局长、省政府外事侨务办领事处负责人任副组长,省外国专家局、省政府外事侨务办、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卫生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省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外国专家局综合处。

各设区市要制定本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本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市外国专家突发

编辑:g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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