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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管理工作程序

2008-08-18 11:29:32 来源:宁夏外国专家局

一、外国专家局行政许可事项

2004年7月1日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规定: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四项。

二、申请条件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条件是针对经技和文教两类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而定义的。作为行政许可主体的申请人——外国人,若以专家身份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首先应该满足《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外专发[2004]139号)中的申请条件。“规定”要求,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应聘来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上述第2、3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3、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5、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6、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三)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申请条件

1、因公赴境外培训的机构:

(1)应具有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2)培训派遣赴境外培训的规章制度完备;

(3)业务范围明确

(4)不以营利为目的

(5)每年用于出国培训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派遣赴境外培训人员不少于80人;

(6)组织派遣因公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可实施限量许可原则,同一地区的同一行业不重复认定

2、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的机构

(1)法定代表人应是具备境内常住户口的、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中国公民;

(2)申请机构是企业的,应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企业法人代表应符合企业代表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3)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培训情况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4)有组织派遣赴境外培训的规章制度;

(5)注册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

(6)交纳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四)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申请条件

1、法人组织

2、非宗教团体;

3、具有推荐介绍外国文教专家的能力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材料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可在宁夏外国专家局网站http://ningxia .caiep.org)下载。

2、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3、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及护照复印件;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5、聘用协议或合同;

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其聘用合同复印件;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编辑:g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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