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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民办学校乱收费、乱集资要担法律责任

2008-03-25 17:02:42 来源:城市快报

日前,天津市制定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引导民办学校诚信办学。《意见》规定,严禁民办学校超计划招揽生源,有关部门将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年检评估。

    招生简章必须载明收费标准

    《意见》规定,民办普通高校要严格按照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招揽生源。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超过核定计划招生、欺诈招生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备案的内容一致,要载明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条件、招生专业、收费项目及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禁向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

    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于批准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

    民办学校要将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向社会公示。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的,要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不达标撤销办学资格

    审批机关要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每年定期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条件、办学形式、办学层次、专业设置、招生规模、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办学、资产财务管理、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严重违规的学校,要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停办,直至撤销办学资格。

    建立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

    民办学校要按照办学开办资金的5%和学校每年学费收入3%的比例提取办学风险保证金,直至达到民办学校当年学费收入总额,可不再提取。风险保证金属于学校资产,实行专户储存。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学校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和学校终止时善后事宜的处理,经审批机关同意方可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风险保证金及其利息。

    严禁民办学校跨区域办学

    民办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以外跨区域办学,民办学校擅自跨区域办学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予以取缔,并对相关学校依法处罚;因此造成有关个人、法人损失的,民办学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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