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早晨各报新鲜出炉,新闻铺天盖地;“龙虎新闻中心媒体扫描”精挑细选,为您送上每份报纸当日精华——小编遍观今日16版的《南京日报》,A08版一条题为《受伤休学请家教获赔补习费》的报道值得向您推荐。以下就是该报记者朱晓露的报道——
学生骑车经过铺设钢板的路面时不慎摔倒受伤,并休学一年治疗。病愈后,中学生将铺设钢板的工程公司告上法院,除索赔其他损失外,还要求赔偿补习费1500元。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中学生主张的补习费赔偿。
2006年8月,我市某工程公司在中山东路进行自来水管道改线施工。施工完毕后,工程公司将开挖部分回填水泥,并铺上钢板保护。这月16日晚,16岁的中学生王海洋(化名)骑自行车经过这一路段时不慎摔倒。经诊断,王海洋的右腿骨折,需住院手术并植入钢板。后经鉴定,王海洋构成10级伤残。由于右腿的治疗期较长,王海洋不得不休学一年。
今年初,王海洋将施工的工程公司告到白下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多元。在王海洋索赔的事项中,还有一项是补习费。王海洋表示,由于治疗腿伤,他休学一年掉了很多功课。为此在新学期开始前,他请了家教补习功课,共花费1500元。王海洋认为,这部分费用也应由施工方承担。
施工的工程公司却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补习费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事项,王海洋索赔补习费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在道路旁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应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施工方未尽到责任,造成王海洋受伤,应承担70%责任。王海洋由于自身疏于观察导致受伤,承担30%的责任。
此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虽然法律对获赔补习费没有明文规定,但王海洋因受伤无法接受学校正常教育,导致学业受到影响。根据“有损害就有赔偿”的原则,王海洋为补习功课请家教的费用应该获得赔偿。
近日,法院判决施工方赔偿王海洋各项损失共计5.5万多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