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厅长罗伟其日前透露,将不断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逐步实现县(市、区)域内农村教师收入与当地公务员收入相当、农村教师收入与当地城镇教师收入持平并适度向农村教师倾斜,落实教师社会保障制度。
“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其实在我国已经提了多年,也被写入了相关法律条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然而这些规定却未能实现。据广州市政协委员李立荣的调研,目前广州一个正处级公务员的年收入在14万元以上,副处级在12万元以上,可是一个普通中学的校长,年薪仅5万~7万元。城市中小学教师如此,更不用说农村和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了。
用国际公认的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来衡量,世界平均水平为4.9%,发达国家为5.1%,欠发达国家为4.1%。而我国距离这一目标还相差很远,2004年为2.8%,2005年为3.12%,2006年又降到2.86%,2007年比重仅为3.01%,差距一目了然——国家对教育的经费投入并未得到保障。
因此,要确保“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必须要有基本制度作保证。具体而言,就是将教师工资纳入公务员工资序列,与公务员工资一样实行统一保障;或者进而像法国、德国、日本等教育发达国家一样,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纳入公务员范畴。也就是说,要将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等合理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在每年人大会议上讨论通过。而且还要有问责机制,如果预期不能实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就必须承担行政责任。惟其如此,教师工资待遇才有刚性的制度保障,教育的公益性质才能得到更好的彰显。








